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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例100例__医疗损害

2024-11-19 22:10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
 

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一)

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优质回答保定市竞秀区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因双髋关节活动受限,入住某医院骨科接受治疗。经某医院初步检查,诊断结果为赵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和右侧大隐静脉曲张。某医院根据诊断结果,在完善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后,对赵某施行了右侧髋关节置换手术。赵某在某医院进行术后复查,根据其右髋关节X光片和复查结果显示,赵某右髋关节脱位。某医院再次对赵某的右髋关节进行了复位手术,但是术后效果不佳。某医院又再次对赵某施行了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翻修术,但术后效果仍然不佳。因多次医疗未能治愈,赵某认为,某医院医务人员对自己的病情估计不足,且未能尽到审慎的观察处理义务,系手术失误导致自己右髋关节脱位,进而又多次进行了手术。现在自己右髋关节和整条腿一直疼痛,严重增加了自己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因此向某医院提出了100万元的高额赔偿。但某医院不认可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因此引发矛盾纠纷,并共同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该纠纷后,首先对纠纷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解员调查了解,赵某来自本市山区,孤身一人,少年时因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不能继续学业,也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家里老人相继去世后,赵某一直希望能够治好身体的残疾,让自己行动便利,生活自理。但因家庭困难,没钱进行治疗。此次在某医院就医,系因家中电线短路导致房屋烧毁,有关责任单位支付赔偿款后才有钱治病。但在某医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导致其右髋关节脱位,再次手术后右腿仍不能负重走路。赵某如今只能拄着双拐,加上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不能长久站立,只能躺卧,严重影响行走和日常生活。由于赵某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期住在医院,每月还需花费4000元雇佣护工。第二次手术半年后,某医院曾动员赵某出院,但赵某以某医院把自己治坏为由提出高额赔偿,并且执意不离开医院。而某医院则认为,手术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椎炎,手术失败不完全是医院的责任。因双方对纠纷未能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赵某开始采取留滞某医院的举措,晚上在医院楼道、水房内等处长期临时过夜,白天就到主治医生的工作处纠缠,严重影响了某医院的工作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首先对赵某的思想开展疏导工作,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次纠纷,同时积极引导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告知其可以对自己的病情征询上级医院治疗意见或到法院进行诉讼。但赵某坚决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并执意要求留在医院,希望医调委能主持公道其进行调解工作。某医院也表示,同意由医调委对本次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评估,愿意按照医调委的责任划分意见进行赔偿。根据双方的调解意向,医调委组织本市医疗库专家对赵某的医疗情况进行了专业论证。经医疗库专家讨论后认为,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椎炎病史,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强直性脊椎炎在髋关节手术中的禁忌,综合考虑赵某的身体情况,对治疗效果提前进行研判,采取适当的医疗手段,同时应当及时与赵某就医疗情况进行沟通,但是某医院未能注意医疗禁忌,医疗手段存在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此医疗纠纷中某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调解员及时将专家论证意见告知了双方,双方对专家论证意见均表示认可。调解员随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协助双方就赵某的医疗费(除去免除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了协商,并共同确定某医院的具体赔偿数额为25万元,双方对此均表示了认可。

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后,赵某却多次表示不愿离开医院。经过与赵某沟通,调解员了解到,赵某真正的“病根”是认为自己孤身一人还身有残疾,无人照料,无家可归。赵某对某医院索要高额赔偿,不仅是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更重要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没有归处,所以想一直留在某医院。考虑到赵某的顾虑以及赵某生活状况的特殊性,为了更好的解决赵某的生活困难问题,真正化解矛盾,调解员立即主动驱车来到赵某所在的村、乡及县、市扶贫办,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赵某申请了社会救助,并设法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给予了赵某五保及对口扶贫等帮扶政策。调解员同时又请来赵某所在村庄的村长和村支部书记以及县扶贫办的同志共同来到医院,共同做赵某的思想工作。请赵某放下思想负担,解除生活顾虑,告知其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已经对其回家后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调解员也会继续积极协调政府部门落实其五保和对口扶贫等救助政策。了解自己的安置问题已经得以解决后,赵某终于同意离院回家。通过调解员一个多月的艰辛努力,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某医院赔偿赵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整。

双方调解协议履行后,赵某回到家中,并委托其亲属将一面写有“热心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医调委,表达了对调解员工作的认同和感谢。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并不深奥,而赵某认为自己无人照料、无家可归才是调解的难点。调解员不畏辛苦,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驱车百公里赶到赵某的家乡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并热心联系多个相关部门,积极解决赵某回乡安置问题,才顺利解除了赵某的思想顾虑。这一调解过程不仅体现了人民调解员的热心与公正,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推荐理由

人民调解员不仅解决了双方的显性矛盾,还通过协调多方主体和单位共同发力当事人解决了生活顾虑的隐性矛盾,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人民”属性。

专家评析

本纠纷中,人民调解员不仅依法解决了双方的医疗纠纷,还积极主动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生活困难和思想顾虑,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消除了当事人可能因生活困难再次引发其他矛盾纠纷的隐患,体现了人民调解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四次产检均正常却生下畸形儿,产妇起诉医院赔偿30万丨医法汇 (二)

优质回答产妇王女士自怀孕后一直在市医院进行孕检,期间做了两次彩色多普勒检查,两次四维彩色多普勒检查,检查结果均未发现异常。之后,王女士在市医院妇产科剖腹生育一女婴,女婴诞下后,其右手五指短小、指节不清。王女士认为,市医院在进行超声检查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胎儿手指存在畸形,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职,侵犯了其知情权,使其丧失了优生优育的选择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市医院赔偿右手畸形修复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诊疗过程符合规范;婴儿右手指畸形为先天发育异常,与超声检查无直接因果关系;胎儿手指畸形是目前产前超声难题,不属于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应初步筛查的六大畸形内容,市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查明,市医院进行产前常规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在报告单中告知:“本次主要检查报告中‘超声描述’的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比如目前技术条件限制胎儿耳、眼、指、趾、甲状腺、内外生殖器等众多的人体结构尚不能作为常规项目进行检查,超声也不能显示胎儿染色体,亦不能检测胎儿智力、听力、视力等,已经检查的胎儿形态无异常,不能说明这些结构无异常。医生已书面及口头告知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本人表示理解,且签字认可:”,王女士签字认可前述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就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内容已经履行向王女士告知的义务,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医学会的意见,现有医疗水平难以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检测出胎儿指、趾畸形内容,且该部分内容不属于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应当筛查的胎儿畸形范围,故市医院未筛查胎儿手指畸形,不属于市医院的过错。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产检正常却生出畸形儿,这种情况被称为“不当出生”或“出生缺陷”,是指胎儿在母体内器官形成过程中,由于遗传因素和/或环境因素的作用所导致的胚胎发育紊乱,大致包括形态结构异常、生理和代谢功能障碍、先天智力低下和宫内发育迟缓等4大类。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每年新增出生缺陷儿数量高达80万-120万人,给家庭和 社会 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据医法汇《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妇产科连续多年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高发科室的第一位,而“出生缺陷”也是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发的因素之一。

产前检查是每一位孕妇都要进行的常规孕期检查,是发现胎儿畸形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母亲和胎儿的异常,并进行相应的处理。2019年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学分会对《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年版)进行增补修订后,发布了《中国产科超声检查指南》(2019年版),其中将中、晚孕期的检查分为五类,Ⅰ级超声检查,主要进行胎儿生长径线的测量,胎儿羊水的观察;Ⅱ级超声检查,除了I级超声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对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腔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骨骼发育不全等6种畸形进行检查;Ⅲ级超声检查(系统筛查),在Ⅱ级超声的基础上,按胎儿各个系统检查相应的结构,包括:胎儿数目、胎心搏动、胎儿大小、胎儿结构畸形的筛查、胎盘位置和羊水情况;Ⅳ级超声检查,针对胎儿或孕妇存在的高危因素,或Ⅰ级、Ⅱ级、Ⅲ级超声检查发现或怀疑的异常,进行有目的的详细的超声检查;单项超声检查,针对某个需要了解的项目或者某个结构进行的检查,如胎儿方位、胎心搏动是否存在、胎盘位置、羊水等。无论是《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年版)还是《中国产科超声检查指南》(2019年版),对于中孕期大畸形超声筛查的检查项目规定中均不包括手指及足趾。

另一个方面,胎儿发育的异常是多种原因所致,除了父母会带给孩子遗传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亲怀孕期间还有很多因素会对胚胎产生影响。产前检查只是对客观情况的反应,该行为对胎儿的发育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超声检查是一种对胎儿无创、安全的影像检查技术,但仪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检查方法一样,不是一种万能的检查。在超声检查中会受到超声伪像、超声分辨率、母体情况、胎儿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厚度等因素影响,许多器官和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产前超声检查对手、足畸形的检出较为困难,因此超声诊断的准确率不可能达到100%。

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医疗机构侵权行为使胎儿出生前受到伤害,致胎儿出生后缺陷的;二是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规定,应检查出胎儿先天缺陷而未能查出或应予告知而疏于告知的。第一种情形,医疗机构既侵犯了胎儿的人身权益,也侵犯了胎儿父母的财产权益;第二种情形,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若违反法定义务,仅仅是侵犯了胎儿父母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但对胎儿没有侵权行为,胎儿存在的身体缺陷是先天缺陷,与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产前检查结果未见异常,且甲医院已经向王女士进行了相关风险告知,王女士亦已知晓并签字同意,且经鉴定,市医院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医务人员要不断学习,加强法律意识,对产检报告提示异常的情况予以高度重视,对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医院实际的技术水平以及影响超声检查结果的各种因素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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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医疗损害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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